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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对我国产品召回启动的实体条件与程序性条件的论述出发,指出在实体条件层面,我国的产品召回启动条件制度存在对产品召回义务主体的规定不一致、产品范围涵盖不完全及产品缺陷的认定方式不合理等不足;在程序性条件层面,存在对缺陷信息收集与处理环节规定不完善、程序设计难以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及未合理考虑生产者成本因素的问题。并在充分借鉴欧盟、美国及澳大利亚关于产品召回的先进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启动的条件制度进行了论证。文章指出,要对我国产品召回义务主体范围及产品范围的规定进行完善,并从确定合理的缺陷认定标准及高我国产品质量标准两方面出发,规范我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方式。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息收集系统、公共信息处理系统及伤害信息检测系统,完善我国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尽量消除无声召回的现象。最后,文章还对我国产品召回简易程序的构建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