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金融业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且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信贷行业发展的非常迅速。如今,犯罪分子利用我国信贷行业存在的各种漏洞,不断实施各种金融诈骗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对国家信贷行业秩序造成了重大危害,而且严重侵犯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作为金融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诈骗罪属于多发且破坏性严重的犯罪。自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以来,许多刑法专家与学者不断学习与研究,贷款诈骗罪的理论不断狭得发展,并且日益成熟。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又由于金融行业所特有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疑难问题。为了打击和惩治贷款诈骗行为,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本文选取了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几个争议比较大、疑难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在该部分中,首先阐明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其次,说明了刑法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台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所在。最后,本部分讲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两种司法认定方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是适用司法推定的方法,并且允许反驳。第二部分主要讲了贷款诈骗罪中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刑法中主要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说明。该部分主要选取了拆东墙补西墙、骗借贷款问题这两种方式来进行阐述。此外,对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了说明,并列举了贷款诈骗罪中其他方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表现。第三部分分析了贷款诈骗罪共犯的认定。该部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来对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来进行探讨和说明。在该部分最后,主要阐述了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定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为贷款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既遂,主要是以贷款诈骗行为造成的物质性损害作为标准。在贷款诈骗罪未遂的认定过程中,本文阐述了贷款诈骗罪着手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以行为人利用虚假的申请材料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即为贷款诈骗罪行为的着手。第五部分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在该部分中,首先列举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性质的三种理论争议。其次,笔者分析和评价了这三种观点,无论是无罪论、犯罪等同论还是变通论,虽然都有各自的特点,仍不i能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行之有效的定罪与处罚。最后,笔者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性质的三种理论争议,提出了准确定性单位主体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增加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并且从多个方面说明了增加单位主体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