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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的住宅权是国家需承担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实现中低收入群体的住宅权具有关键作用,是国家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背景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合理配置住房资源是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目标的题中之义。“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特定的情形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腾退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具有调节房源紧张、促进资源高效流转、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立法是国家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给付行政背景下国家维护社会公平、创新社会治理手段的客观要求。因此,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可操作的基本原则构建我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立法内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地方立法建设具有重要的样本价值和代表意义。通过对四直辖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地方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明确退出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退出形式及条件、退出程序和法律责任。在立法目的方面,各地基于其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制定了各具特色的适应性要求。在退出形式及条件方面,包括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形式及违法违规应强制退出的条件。在退出程序方面,各地对不同的退出形式设定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在法律责任方面,各地针对退出中涉及到的各类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通过对四直辖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地方立法比较分析,发现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层级较低、退出条件规范性不足、退出程序设置不完备、退出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较为突出,当公共租赁住房“只进不出”和“退出难”成为制度障碍,就严重阻碍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地方立法作为保障退出环节正常运转的依据,相关内容设置需公平、合理、可操作,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提升国家法治化水平。针对直辖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并完善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我国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层次,构建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住房保障、金融、税收等部门法律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同时,各直辖市需完善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工作,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立法目的,提升立法层级,科学规范退出条件,全面设置退出程序,厘清相关法律责任。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础上,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地方立法,加快构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为我国日后《住房保障法》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研究和制定出台提供一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