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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设立有着悠远的历史渊源。宗教礼法为上的古代为其应运而生提供了社会环境,尤其在进入封建社会,苛刻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更是促使其成熟发展。随之,遗弃罪的成立主体也被限定于家庭成员之中,进而逐渐形成了传统理论。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最为完整的体现了这一理论,即遗弃罪的主体是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义务的特殊主体,其保护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因年老、年幼、患病等原因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之后,97年刑法将遗弃罪移置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这一位置的调整引发了学界对遗弃罪的重新探讨。此外,随着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遗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不断动摇传统理论地位。近年来,有关“弃婴岛”的争议,更是引发了学界对遗弃罪的新一轮讨论和研究。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遗弃罪进行解读与探讨。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犯罪构成方面对刑法中的遗弃罪进行解读和探讨。首先针对遗弃罪的主体条件,从不同观点阐述扶养义务的含义以及扶养义务的来源,对遗弃罪的主体资格进行解读。其次针对遗弃罪的主观要件,从认识要素以及意志要素两方面对遗弃罪主观罪过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进而分析遗弃的动机与目的。最后针对遗弃罪的客观方面,从犯罪对象、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以及情节恶劣三个方面对遗弃罪的客观要件进行解读和界定。第二章主要对遗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以“王益民案”、“司机遗弃案”、“南江县中医院遗弃病人案”为例,分析遗弃罪扶养义务的狭窄使得新型遗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其次,以“赵鸿委案”为例分析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模糊规定使得司法认定中存在入罪与非罪的难题,以“郑东立案”与“南京饿死儿童案”为例,分析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间接故意杀人罪存在的差异。最后,将“白某某等遗弃案”、“陈某某等遗弃案”、“谢某某等遗弃案”三个案例进行两两分析,探讨遗弃罪法定刑单一使得罪刑难以相适应的问题。第三章主要阐述对“弃婴岛”的法律思考及其应对。首先对“弃婴岛”的由来以及产生原因进行考察,阐述“弃婴岛”存在的利弊争论,对其进行情理的分析。其次对“弃婴岛”进行刑法思考与分析,主要从“弃婴岛”设置弊端分析其具有阻却扶养义务、主观恶意以及情节恶劣方面的入罪条件。另外,以遗弃罪基本理论对“弃婴岛”的几种弃婴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认定,并阐述其中存在的问题,即目前“弃婴岛”出现无一弃婴行为被问责的情况是由“弃婴岛”的弊端以及遗弃罪的不完善共同所致。第四章主要介绍我国遗弃罪的立法完善。首先,在英美法系中以尼日利亚以及加拿大为代表,对其刑法中的遗弃罪进行考察和总结。其次,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奥地利为代表,进行遗弃罪的考察。另外,在借鉴国外以及地区的经验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遗弃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以下建议:增加作为义务的内容;明确情节恶劣标准;增加单纯遗弃犯;增加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