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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针对禁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利用微博客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这一点,从微博直播可能会干扰法庭审理,造成“舆论审判”,以及可能泄露当事人隐私、不符合律师专职辩护职能这几个角度来看,法院禁止微博直播庭审确有一定道理。但是,这不能说微博直播庭审就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微博直播庭审同样有助于体现法庭审理的公开透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从而监督法官公正审判。本文正文共四部分,从比较国内外对于微博直播庭审的法律规定,到分析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最后提出对微博直播庭审的相关建议。第一部分为比较法分析,通过比较国内国外有关于微博直播庭审的法律规定,着重分析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二百四十九条旁听人员、新闻记者利用微博等工具直播庭审的规定,并对比国外(尤其是英国)对于在庭审过程中新闻记者以及民众能否使用微博直播的法律变化过程。得出国外开始放宽使用微博直播庭审,而中国则相对保守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利用微博直播庭审所具有的价值,微博是新闻传媒的新兴手段之一,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在发布和收取微博信息的过程中,可以使民众了解和评价司法审判活动,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利用微博直播庭审,民众在了解司法审判活动时也能够利用舆论的压力来监督司法审判,继而促进司法公正。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微博直播庭审的弊端,文章分别从三个主体即辩护律师、旁听人员以及新闻记者来分析三者利用微博直播庭审的弊端。辩护律师使用微博直播庭审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符合辩护人职能分工、与律师有效辩护的要义相违背;旁听人员使用微博直播庭审可能会侵犯被害人、被告人的隐私,也不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新闻媒体使用微博直播庭审则会影响法官公正审判,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公平审判的权利,且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第四部分针对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提出如何对微博直播庭审进行法律规制。包括取消关于禁止旁听人员使用微博的规定,制定相关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加强媒体自律,实行微博实名制、赋予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完善司法公开的途径。从而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官公正审判,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