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资管业务中收益权问题研究 ——从监管与司法的关系角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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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创新交易结构着手分析,厘清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收益权种类,并认为其与诞生前期的收益权概念有所区别,法律定性宜认定为未来债权。其次,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监管对资产收益权创新交易结构的约束,分析发现“大资管”背景下,对收益权的各类创新交易结构产生新约束的主要是穿透式的监管思路和限制嵌套的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收益权买入返售和收益权之收益权这两种出现典型司法裁判思路转变的交易结构为例,通过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了“大资管”背景下司法裁判思路的变化,认为司法裁判思路在向监管思路作出积极回应,这种积极回应在收益权案件中主要体现为两种司法裁判路径的变化:其一,在交易行为定性上,以合同的目的解释替代文义解释;其二,穿透识别投资者,对其做合格投资者检验。最后,为实现既充分开展对资产收益权的监管同时又保障私法交易关系稳定的目标,本文对司法与监管在其中的关系作出了分析,并提出了两方面建议:其一是司法与监管需要实现协作化但应避免监管使司法产生“先见”而无法中立裁判;其二是以穿透思维规范收益权时应形成监管为主、司法协助的责任分配架构,并注意司法需要有条件地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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