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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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债权资本化的不断深入,债权让与逐渐呈现出大批量及高速流动的特点,这对债权让与交易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与保障交易安全,债权让与对公示方式需求越发强烈。在一项债权交易的过程中,债权交易是否安全是受让人能否积极参与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债权交易安全的问题频发,如债权让与双重或者多重让与等,作为债权让与制度中唯一的对外方式—让与通知能否起到债权让与公示作用,以及如何构建债权让与公示制度,均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定略显简陋,其中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表明了对抗债务人的要件,但是未提及对抗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要件,更没有为在生活当中经常出现的债权双重或多重让与的问题作出指引。本文通过检索2009年至2017年期间债权多次转让纠纷案件判决书,对其进行数据统计,并举出在生活中的相关案例对目前债权让与实务争议作出分析,说明目前我国实务界对债务双重或多重转让中优先权判断规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妨碍债权流转,不利于盘活整个债权交易市场。虽然我国目前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但是这仅仅是为了配合《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并不代表我国已经设立债权让与公示制度。故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国情下,需要借鉴域外的债权让与公示制度的立法理念。接着,本文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债权让与立法模式,得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大部分国家及地区正趋同于债权让与登记制。且登记制度对我国债权市场的发展利远大于弊,既有利于集合债权的批量转让,又可以权衡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的三方利益,还能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债权市场的蓬勃发展。于是本文提出对构建我国债权让与登记公示制度的基本思路,分别是采取二元登记制度,界定债权让与强制登记范围;以债权标的额为参照,划定债权公证节点;统一债权让与通知方式;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纳入债权让与公示系统,并做好剥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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