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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为何能够与行政诉讼并列,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行政救济制度。究其根本,行政复议确实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这也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优势所在。行政复议是因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致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并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提供救济。但我国的行政复议出现了发展瓶颈,本文阐述我国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功能及历史沿革,结合我国实际法律发展环境,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性质上的重新定位,借鉴国外其他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了完善对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时期,从根本上说是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局限所造成的。对于行政复议制度性质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对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应该说是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的,实际上其性质应该被归为准司法化。行政复议从功能上讲应具备两项:一是权利救济,一是内部监督。准司法化的性质能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共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复议制度功能的角度审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便会发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突出问题,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不科学,行政复议的范围过于狭窄,行政程序不便于实际操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不畅等。这些都是导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发展困惑的重要原因。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以国外成功经验为基础,结合我们国家的现实法治的发展环境,建立起既能符合我国现代行政法法治理念和体现我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又能切实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以推动其健康有序的发展。首先,要进行行政复议理念的变革,无论是行政机关亦或是行政相对人,都要树立“维权与限权”的行政复议理念。其次,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和性质进行合理定位。最后,在具体的行政复议制度上作微观改良。如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理组织,重新划分其职权范围、定位法律地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议事规则;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将对公务员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分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完善行政复议的受理,建立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前提的审查方式,完善复议调解制度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将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维持类的决定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取消复议终局模式等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