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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在国际间加速流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作用凸现。国际上普遍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实体法立法已经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但在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因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以色列走的是一条科技立国和创新立国的发展道路,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的背后是一个有效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色列与中国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着相类似的情况,一方面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峻挑战,另一方面她又是知识产权执法取得显著成就的例子。我国同以色列在经济方面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政治上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以色列同中国建交的历史仅为16年,但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双边贸易额已经增长了100倍。随着两国在与高科技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国际贸易领域交往的日益增长,我国有必要对以色列这个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有所了解,而我国目前对以色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缺少相关参考信息。正是由于以上两方面原因,作者试图对以色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做一个粗浅的评析并同中国的相关制度作个比较,希望从中发现一定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TRIPs协议为主线,将以色列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作为参照物,对以色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评析,并相应地就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为导言,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以色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以色列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第二章为TRIPs协定与以色列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系,概述了TRIPs协定关于执法的内容并简要介绍了以色列的法院体系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渊源。第三章为以色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评析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从TRIPs协定的民事和刑事救济规定在以色列的适用入手,对以色列的临时禁令制度、证据披露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等民事救济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的民事和刑事救济程序的现状进行评论,找出我国的不足并提出改善的建议。第四章为以色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评析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在TRIPs协定对行政程序和边境保护的要求指导下,考察了以色列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现状,发现我国尚欠完善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