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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资金在农业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贷款是农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面对目前我国农业资金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农业贷款应该也能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本文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对农业贷款进行了一定考查,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贷款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应当说明的是,农业贷款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限于文章篇幅和作者学识,文章仅就其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一、农业贷款一般问题的分析 在本部分,文章首先分析了农业资金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我国的农村反贫困战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改革、农业结构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并且根据国外农业发展阶段理论阐述了农业资金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中的不同作用;其次,文章介绍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资金供给情况,提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贷款在农业资金供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文章提出农业贷款具有贷款主体多样性、贷款需求多层次性、贷款对象分散化、贷款高风险性、贷款季节性和长期性等不同于一般贷款的特点;最后,通过对市场机制中市场失灵现象的考察,认为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导致市场失灵现象在农业部门表现得最为强烈,而农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贷款支持是农业贷款市场失灵最主要的表现。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农业贷款法律制度及其评析 农业是弱质产业,通过立法和国家干预来保护农业是各国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农业贷款法律制度方面,美日加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在本部分,文章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贷款法律制度,其中,美国农业贷款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和联邦土地银行协会、联邦中间信用银行和其生产信用协会、合作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组成;日本的农业贷款体系由农业制度贷款、农协系统贷款、民间农业贷款组成;加拿大农业贷款制度由1970年《银行法》、1970年《农业信贷法》、1970年《农业开发贷款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我国台湾地区农业贷款体系由农业贷款行政组织、农业贷款机构、农业贷款辅助组织组成。在介绍了各国及地区的农业贷款立法及制度运行情况后,本文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评析,提出以下几个观点:农业贷款需要建立完整的机构体系来予以保证;农业贷款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各国立法规制农业贷款的过程;农业贷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农业贷款政策目的的实现需要完善农业贷款的监督管理制度;农业贷款制度的建立必须从本国农业的基本情况出发。 三、我国农业贷款法律制度及其完善在本部分,文章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有关农业贷款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至今尚无统一调整农业贷款关系的法律文件,有关农业贷款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部法律当中。其次,通过以上对现行农业贷款立法情况的考察,作出以下几点评价:现行立法明确要对农业贷款予以政策支持,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目前的法律文件对农业贷款的规定较为随意和笼统,缺乏操作性;调整农业贷款关系所必须的一些法律文件尚付阀如,制度空白太多;现行立法没有突出农业贷款的特性,没有将农业贷款与一般贷款区别开来;现行立法没有建立农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贷款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主张以《农业政策性贷款法》为依据构建我国政策性农业贷款制度,以《合作金融法》为依据建立合作性农业贷款制度,同时,研究建立我国的农业贷款保证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