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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思路和框架,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为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就保险业来说,除不得涉足银行、证券等领域外,还规定了寿险与非寿险的分业经营。 十多年来的保险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对于规范我国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金融三大子行业之间相互分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对接和协调发展,限制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特别是在国际金融改革放松管制和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将使我国保险业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难以与国际大型保险集团有效抗衡。因此,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现实的必然的选择。 本文首先考察了现行中国保险分业经营存在的弊端及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了实行混业经营存在的法律障碍。指出在缺乏相应立法、法律地位不明确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保险与银行、证券混业经营还存在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在:内部的风险传递、财务杠杆风险及大量的关联交易风险。因此,保险要混业,法律要先行。 混业经营是发达国家的发展潮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深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放松管制,逐步抛弃分业经营模式,采行混业经营模式。而混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德国、瑞士、法国等欧洲国家,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二是美国、日本等国家,采行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各自又有差别。通过立法对混业经营予以规范,是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德国《银行法》、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便是其中的典范。通过对这些国家有关保险混业经营的法律制度的分析,可以找出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规范保险混业经营,应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同时,更需要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将是我国实行保险混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