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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权国家保障研究,是受教育权研究的重要方面,也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理论界对受教育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受教育权的含义、本质、性质、内容等一般理论问题和普通学生受教育权问题的探讨,缺乏对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问题的具体研究。众所周知,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义务教育是国民基础教育,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基石,对于残疾儿童、少年来说,接受义务教育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对于国家来说,它是国民素质提升的基本教育,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不仅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且也是《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的重要权利。本文在系统研究国内外相关理论的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义务教育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素材,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文本解读和案例剖析的方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建议。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就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概念的界定、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受教育权的性质、义务教育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三章、第四章和五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分别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就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国家保障进行了阐述,对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国家保障的现状、成就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保障方面,目前主要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不作为;执法不严、执法不作为及滥用职权、监督不力、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并根据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研究认为,国家作为受教育权利的主要相对方,是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保障的主要承担着,国家应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有关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立法;严格执法、积极行政,加强监督,健全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教育司法制度,为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