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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措施在国际上越来越多地被采用。我国也不例外,随着许多我国反倾销法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申诉工作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 反倾销法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反倾销措施可以直接导致相关产品的价格上升和进口量下降,使相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下游产业、广大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却因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导致成本升高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国内产业因反倾销措施所获得的利益甚至明显不抵下游产业、消费者、甚至全体国民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因此从整个国家或经济共同体的层面上来说,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所带来的净收益是负值。同时其他有关公共利益的因素也会影响调查机关的决策。由此引出了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问题——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笔者参加了较长时间的反倾销申请工作,并参与处理了我国出现的涉及公共利益原则的案件的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对比研究,在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应当将不损害公共利益作为反倾销法的一个原则加以明确,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程序制度,以求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与不损害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建议在反倾销法制度框架下建立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引入经济分析制度,对特定反倾销案对公共利益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评估,作为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如此使得我国的反倾销法更加具有合理性,建立在科学的经济分析机制基础上,趋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