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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资本获得了快速的积累,特别是近十年,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因为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有效的监管等原因,不法人员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并衍生成一起典型性的法治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探讨。 集资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处理稍有不慎,将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性问题。1997年,《刑法》将集资诈骗罪规定入刑,使我国惩治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表明,法律的规定对有效惩治集资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使得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标准难以把握,导致集资诈骗罪认定难问题逐渐突显。当前,如何合理界定非法集资行为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尝试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视角,进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集资诈骗罪概述,第二部分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内容的分析,第三部分为吴英集资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集资诈骗罪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