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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快,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反倾销法在很大程度上被一些国家用来充当贸易保护的工具,国内外的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探讨和研究反倾销问题,主要集中在反倾销法的改革和竞争法的国际协调两个方向,本文试图将竞争法和反倾销法两法结合起来进行探讨。竞争法与反倾销法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二者的一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的规制对象有交叉,即都对损害竞争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二是两者的价值目标中都包括维护公平竞争。二者的差异性主要有:其一,价值取向不同。竞争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价值取向,追求效率;反倾销法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侧重于保护国内产业和经营者免受外国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其二,保护对象不同。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反倾销法保护的是“竞争者”;其三,损害认定标准不同。竞争法中的损害认定标准采用的是竞争损害标准,反倾销法则采用“国内产业损害”标准。基于以上这些共性和异性,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在实践中相互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对贸易自由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反倾销法由于其功能异化,面临着生存危机。建立在“倾销有害论”基础之上的反倾销法认为所有的倾销行为都是有害的。但是,倾销作为一把双刃剑,其产生的经济效应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除了掠夺性倾销之外,大部分的倾销行为是一种可接受的、合理的经营者的商业策略。对此,国内外的学者们关于如何对反倾销法进行改革提出了各种主张,主要有三种方案:(1)对现有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和完善;(2)完全废除反倾销法;(3)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是基于竞争法优于反倾销法的考虑,主张建立统一的国际竞争法来规制倾销行为,该方案从理论上讲是最完美的方案。但是,基于目前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趋势和影响,在单边层面上的实现该方案有太多的障碍,笔者认为当前最可行的方法是,首先在竞争法框架下将反倾销法进行重构,争取在区域性和双边层面上实现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循序渐进,以制定统一的国际竞争法为最终目标。竞争法框架下反倾销法重构之具体方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立竞争法框架下反倾销法的新理念;第二,将危害国际市场竞争自由与公平的价格歧视作为规制重点;第三,以“市场竞争损害”标准替代“国内产业损害”标准;第四,取消反倾销法中背离公平竞争的理念的“替代国制度”;第五,在反倾销法中增加体现竞争法宗旨的“公共利益”条款;第六,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的程序性规则。在具体的实现途径中,争取先在区域性和双边层面上实现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可以通过竞争规则的协调或者建立统一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双边或内部跨成员国的一些执法事务。最后,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目前国际贸易活动的现状,探讨了中国作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此问题上可以考虑的努力方向,并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在规制倾销行为的以及应对反倾销滥用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发挥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