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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庭审阶段被告人推翻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现时有出现。根据有些地方的统计,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同程度改变原陈述约占百分之七十以上1。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几乎所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都曾不同程度翻供。翻供可以看作是被告人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如果其他证据充足,翻供本不足为奇。我国刑事案件办案的流程一般为:通过排查确定有犯罪嫌疑的可能人选——侦讯——获得供述——定案。在这一流程中,口供是一个贯穿诉讼始终的核心问题,或者说,整个诉讼程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口供展开的。根据供述的时空条件不同,口供又可以分为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外供述。其中,在诉讼实践中,后者通常表现为审前阶段形成的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笔录。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口供占据十分重要地位,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被告人翻供会给案件的定罪量刑带来相当影响。所谓翻供问题其实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无关,而在于犯罪嫌疑人的庭外有罪供述,更准确地说,在于如何保证刑讯等违法取证手段对庭前供述真实性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以及被告人当庭推翻庭外供述时法律应如何对待庭前供述笔录。这两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庭前供述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了,翻供问题便无法真正得到解决。本文围绕论证主题展开研究:首先,就庭前供述的基本问题,如特征、证据能力、证明力等作一些探讨,为下面论述作好必要铺垫;其次,比较考察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作为评析我国法律制度基本视角,并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养料;再次,在比较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作出评析,揭露问题及其成因;最后,就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