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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垄断的积极作用的认可和保护,是维护有效竞争、追求反垄断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必然选择。各国借助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推动技术革新、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国家平衡政治、经济、政策利益的理性选择。我国反垄断法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中,于2008年8月实施,该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但反垄断法对于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仅仅是对个别经营者集中类型进行了规定,辅之以笼统地对知识产权等特殊行业的适用除外规定。本文是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一次系统论述。首先介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础理论。从法理学、经济学和政策学三个方面论述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从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公平与效率价值、道德价值三个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分析反垄断与适用除外冲突原因,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从而使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发挥最大的功效。比较分析美国、欧盟、德国和日本关于适用除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去粗取精,使其对完善我国适用除外制度起到借鉴作用。在研究基础上,分别从适用除外的立法模式、适用除外的范围以及适用除外的程序控制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进行检讨。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先进经验,对我国立法模式、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模式上增加兜底条款,制定可以予以适用除外的一般标准等;细化适用范围的条款;在程序控制上应该采取申请-审查-批准模式,并完善异议制度。通过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分析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制度规定的比较研究,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适应除外制度,促进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理论创新方面,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与豁免在概念、适用范围、调整对象、获得程序以及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