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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匡正社会风气,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问题,促使“好人”敢救,《民法总则》历经数次审议,最终出台了中国式“好人法”,即183条、184条的“好人”条款,但关于紧急救助的规定,引发了广大热议,也带来了实践操作上的难题,紧急救助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会引发很多问题。本文选取了以《民法总则》183条、184条作为研究视角,紧急救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可行的,其也与实践当中的相关司法判决相悖,使得“好人法”沦为一个空壳。本文旨在通过对紧急救助人的责任进行深入的分析,以规范紧急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平衡施救一方与被救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完善紧急救助的目的,实现让救助者“敢为”,受助者“敢接受救助”的科学救助体系。本文从我国紧急救助制度出发,运用了案例分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了紧急救助的理论问题,结合紧急救助人免责正当性及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重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紧急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对国外有关“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理路。文章围绕紧急救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以下几部分的讨论:第一,结合几个实践案例,引出紧急救助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第二,是关于紧急救助人责任承担的概述。首先是紧急救助的内涵与界定。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参考国外立法,对紧急救助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形成对照,从而发现我国直接规定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紧急救助制度存在缺陷。第三,紧急救助人责任承担理论分析。主要阐述了紧急救助免责的正当性,以及一定情形下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并对紧急救助人救助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探讨紧急救助人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着重探讨了在不同情形下紧急救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合理性。第四,我国紧急救助条款存在的些许问题及其完善思路。结合相关理论和国外先进制度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解决紧急救助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研究,本文最终确定了紧急救助人责任承担完善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增列故意、重大过失作为紧急救助责任豁免的例外,同时将救助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范围以及特定情形下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在内;其二,引入比例原则,以平衡救助人与受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建立被救助者讹诈的惩戒机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紧急救助人是否承担责任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