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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全方位剖析中国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积累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形成的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深刻揭示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改革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从强化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功能的角度出发,切实提高解决现实矛盾和问题的实效力度,构建既有利于煤炭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调节煤炭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又最大程度地保证财政收入体现效率的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从无到有,反映了国家对煤炭资源从无偿开采到体现煤炭资源国有的改革进程,但由于缺乏科学依据,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效果与税法设置初衷相去甚远:表现为调节级差收入、补偿社会成本、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利用、增加财政收入四大功能极度弱化。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税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煤炭资源税收总额偏低,税额幅度小,无法反映价格因素;税权高度集中,缺乏动态调整机制;与回采率不挂钩,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以销售量为基数的计税依据直接导致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极大浪费,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理念相背离。改革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科学理论的支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是贯穿改革始终的指导思想,资源有价理论、资源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是改革的经济学理论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经济法利益平衡理论是改革的法学理论依据,最大程度地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改革的目标,从提高立法层次、调整计税依据、合理确定税率、总体提高税额、改革税收立法体制、扩大减免税范围、强化法律责任等要素入手对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设计,力求科学性与可行性。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波及社会、政治、经济、意识等领域的深层次变革。鉴于改革中可能遇到的约束条件,要将制度的设计付诸实践并产生理论上要达到的效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