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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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居住条件也从平房演变成为高楼大厦,为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应运而生。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由于各种原因,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摩擦日渐增多。业主对于人身、财产保障的高要求与物管公司有限的保障能力的矛盾更加激烈。2014年,深圳发生了华润白领入室抢劫被害案,一时之间对于物管公司应否负责的讨论甚嚣尘上。可见,物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很有研究的价值。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陈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概况,首先从外国和我国的物业管理发展历史出发,陈述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其次对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它不仅包括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指如果行为人能够合理预见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侵权或者犯罪行为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就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后对物管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内容进行界定。第二部分:论述了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回顾了其在大陆法系、欧美法系和我国的发展历程。同时追溯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经济学依据和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最后探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界定其为法定义务为主,约定义务补充。第三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从三个案例介绍我国物管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状况。另外,区分两种常见情况来讨论物管公司的责任:直接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同时对比两种责任的构成、性质、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了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候需要承担的责任。第四部分:主要根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制度完善:从立法层面、物业公司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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