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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确认需要学界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文章探讨了关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化的四个重要问题。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必须科学严谨,这是进行全面地理论研究的起点和系统立法的轴心。准确把握一个法律事物,进行定义、分析特征和揭示外延是三个重要方法,通过这三个方法足以全面认识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现代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共同面临的困境,我国毫不例外。环境公益诉讼是国外成功立法例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效措施,在我国则仍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这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第三,在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方面,通过修改环境基本法和相关单行法是最佳方案。最后,文章对目前关涉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研究的若干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