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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有效的司法审查作为正式制度上的保障,行政公开法的规定就是无牙的老虎”。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四年多以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实现。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与被告范围;规定了原告与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等。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无疑是雪中送炭,其有效弥补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缺陷,使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信息公开纠纷的救济方式开始明朗。但同时也应看到,一方面,在现有的中国式语境行政诉讼制度下,以及法治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单是依靠一部司法解释就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恐怕难以付诸实现;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本身也会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因此,本文就以司法解释作为研究的视角,探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困境,研究司法解释解决了的和未曾解决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在结构上,本文除导言外,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探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含义、立法发展、类型及特点。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力量。第二章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沉默的法院”、法院受理标准上的困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困境、涉及实质性纠纷的诉讼如何裁决等。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对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不同的分析,得出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的不足,而使得信息公开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众多尴尬的困境。第三章对司法解释进行了理论解读,首先分析了其自身的优点及有效解决的诉讼困境,同时亦对其自身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初步探究。通过对司法解释的理论解读,便于在后面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对策。第四章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具体阐述了立法完善——以司法解释为基点,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司法解释为启示,以及诉讼审理规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