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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关联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多以关联企业的形式出现,而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是关联企业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关联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由关联交易而产生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现象日益凸显,给现行的法律造成了重大的冲击。控制公司利用对从属公司的天然控制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在从属公司破产时获得对从属公司的债权,这种债权不仅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不公平的法律后果。针对控制公司获得的不正当债权如何对待这一法律问题,各国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其中,由美国判例法所创造的衡平居次原则正是对这一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如果控制公司债权被判决适用这一原则,那么它的债权将被居次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此原则适用的宗旨是通过公平的对待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以真正实现破产分配过程中的公平。至今,我国并未引入衡平居次原则。那么,是否应当适时的引入这一原则,引入之后又如何合理的设计这一法律制度,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本文带着这一问题对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对象。衡平居次原则主要适用于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控制关系的主体,即只要是存在控制从属关系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这一原则。第二部分,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论述了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控制公司债权的性质、类型、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民法中的四种债权类型都适用于衡平居次原则。控制公司的债权除了具备一般债权的特征以外还有其特殊之处,且还具有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第三部分,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要件。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控制公司的不公平行为,现有判例中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结果要件是指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不公平行为造成了其他债权人和股东权益的损害;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不公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是指控制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适用衡平居次原则是否要具备主观要件,理论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其适用的要件之一。第四部分,衡平居次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其适用的法律效果主要是限制了控制公司的抵销权、取回权以及别除权。同时,控制公司的债权还应当居次受偿。居次的方式是衡平居次而不是无条件的自动居次。控制公司债权居次的程度应当是在对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的范围内居次。当控制公司的不公平债权无法厘清时,适用解释上已分配法则较完全居次更具有优越性。另外,控制公司也有适用居次原则的例外,即控制公司为从属公司重整设立的债权不应居次。第五部分,我国对衡平居次原则的立法思考。首先,探讨了引进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在我国如何构建衡平居次原则,主要从法理基础、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上的构建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