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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领域中,对一人公司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但是由于刑法自身的滞后性与谦抑性,刑法学界并没有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探讨。新《公司法》颁布后,实务中迫切要求理论界对一人公司的犯罪问题做出回应。因此,笔者从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角度入手,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本文通过对民事领域一人公司相关理论的梳理,选取了“区分人格”理论来探讨一人公司的本质。再由一人公司的本质出发,去研究一人公司与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认为: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也存在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若干情形。随后通过对比民事法人格否认制度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对一人公司的规制,探讨了不同的主体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影响。最后本文讨论了一人公司单位犯罪成立后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前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及写作思路。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一人公司的相关内容,采用“区分人格”理论分析一人公司的本质,并以此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文章首先介绍了一人公司产生的背景与立法沿革;随后界定了一人公司的概念;然后运用“区分人格”理论重点研究了一人公司的本质;最后分析了刑法对一人公司予以关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证了一人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通过分析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和学界关于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得出一人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结论。然后通过比较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犯罪主体上的差别,进一步明晰一人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主体。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形。首先讨论了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民事法人格否认制度对此进行的规制;随后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的适用以及一人公司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形;最后研究了民、刑两种主体否认对一人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影响。第四部分,讨论成立单位犯罪时,一人公司的刑事责任承担。首先论述了单位犯罪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随后具体到一人公司中研究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最后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