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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理论上存在较多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罪互斥论和两罪竞合论。两罪互斥的诸多论述中可以整理归纳为两种区分论:一种是“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区分标准,另一种是暴力要素区分标准。无论是暴力标准还是“两个当场”标准都只是从形式和经验两个层面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没有深入地挖掘现象的本质和其中蕴含的法理。与两罪互斥论相反,竞合论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存在竞合关系,它试图从竞合的角度来分析两罪的关系,但是此种观点以暴力程度进行轻重相举的证立逻辑存在着方法论上的疑问。要想正确理解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案件定性,单纯从规范层面进行分析显得苍白无力,为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刑事审判参考》等文献资料中检索了80个“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相关案例,来探析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对此类案件定性。笔者收集的这80个案件控、辩、审三方在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上存在争议,将其分类归纳为宰客类、事出有因类、冒充身份类以及要求被害人书写欠条或收条类。通过研究分析收集的案件发现,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两罪为排他互斥的关系,限制适用包含竞合理论。在界分两罪时主要采用暴力加“两个当场”的双重标准,当场实施暴力且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其他情形则一般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形下,由于两罪构成要件存在部分重合,行为人占有财物的形式难以认定以及两罪界分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在区分两罪时出现了如下问题:1.机械适用“两个当场”标准,僵化认定“当场性”,忽视暴力程度差异,只要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就认定为抢劫罪,导致罪刑失衡;2.同案异判现象严重,相同类型的犯罪给予不同性质的认定,加剧了司法乱象。司法实践在界分两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揭示了当前理论区分标准的弊端,要想准确界分两罪还需从罪质出发,探析案件背后的本质法理。深度剖析司法案件中两罪实行行为可以发现,在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形下行为人的取财方式是界分两罪的重要依据,被害人处分自由是界分两罪的关键。当行为人实施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在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情形下,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在法益支配自由受限的情形下不得不主动交付财物,别无选择,成立抢劫罪;行为人暴力行为尚未抑制被害人反抗,仅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压力,让其基于恐惧的心理而主动交付财物成立敲诈勒索罪。这一界分标准从罪质差异出发,解释了现象背后的本质法理,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了理论性指导。当然,要想正确界分两罪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立法上应当明确暴力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之一,实务界在认定两罪时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以及建立新的区分标准,为正确区分两罪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