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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治理和制度体系下,如何对于公司股权托管这种不产生登记公示、公信效果的公司控制权转移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经济主体如何有效实施和运用股权托管,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首先从公司股权托管的概念着手,围绕托管对象—股权的内涵、股权的性质、股权的分类进行了分析,从而引出股权托管的权利义务范畴,提出了股权托管的对象不应严格区分自益权或者共益权,股东完全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将综合性权利予以拆分或做概括性的综合委托的观点。并对股权转让、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代理以及职工持股等相关概念之异同做了简要分析对比。第二章中,本文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私法原则,以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特征方面分析了股权托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在第三章中,本文介绍了股权托管制度的价值和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风险,在肯定股权托管价值的同时,也引出了如何从法律、公司内部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对股权托管予以规范的问题。在第四章中,本文着重从股权托管的法律规范出发,分析了股权托管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应把握的目标和原则,从公司法和合同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建议。此外,还从公司章程、协议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完善股权托管协议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