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核心,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历程的进行,理论学界提出诸多规则制度构想,然对该基本原则的阐述则相对较少,而目前我国有关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论亦存在诸多缺陷。故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问题加以深入讨论,这不仅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行政诉讼实务工作更好的进行提供了条件,还有助于理论学界对行政诉讼其他理论的研究探讨。本文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是建基于我国现有有关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理论之上的,同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文章所持的观点,希望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得以采纳。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及其演进历史。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把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贯穿始终”的普遍性要求,只要在全过程或主要过程起指导作用即可。关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则集中在“行政诉讼”与“基本”两个方面,对于其他特征,由于其不能反映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性,故文章没有涉及。纵观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二十年历程,对于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探讨争论不休,仁者见仁,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本文第二部分即对这些理论进行反思,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涵出发,通过与行政法基本原则、诉讼法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具体原则以及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对现有理论提出质疑,并分析其合理性的前提下,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我国当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仅仅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一种,当然并不排除社会的进步、理论的发展所提出的新的原则。该原则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则体现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这种规定受到学界普遍的质疑。本文第三部分则主要针对我国现行规定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重新解读我国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应当增加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这在目前已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立法实践问题。同时,为了防止矫枉过正,本文对合法性审查的有限性原则亦作了阐述。最后对学界争论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之间关系的问题作了评价,认为在我国宜采用合法性审查单一原则,而此处的合法性意指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而非简单的形式上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