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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商事立法,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史上的首次立法实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完备了中国近代的法学体系,有助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世界法律文明的相互融汇,为中国近代商法建设奠定了基础。晚清商事立法这段历史不该被遗忘,尽管它有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但它留给后人大量商法实践的宝贵遗产,研究这一课题,对今天的民商法建设将会有所帮助。如果能从晚清的商事立法史中汲取一些有用的东西,助益于现实的立法操作;或者为其他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可能有利的资料,是本文作者的心愿,希望在各位导师、方家、学友的批评指正下,我的这一心愿能有所实现。 据作者掌握的资料看,目前对该课题的研究比较薄弱,相关论文可谓凤毛麟角,也未见有系统的专著出版,相关研究仅散见于一部分法制史或中国近代史的论著中,前者如张晋藩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李贵连教授的《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等。后者如朱英教授的《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 本文由源及流地从缘起、立法实践、主要立法部门和立法者及其执法部门、实际执行和特点及局限、历史影响及现实意义等五大方面对晚清的商事立法作综合考察,探寻出这次立法中诸多的历史规律性:商事立法在晚清出现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商法具体实施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商事立法是在中国固有的经济根基遭受外界惨痛冲击的前提下,大批爱国志士以及部分封建官僚向外寻求富国强国之策的必然反应。但是,这些人并未认清当时中国既贫且弱的一个根源,那就是腐朽落后的政治体制与早已发生根本变化的经济基础不相适应。这种把引进西方先进商法文明作为救国良策的美好愿望有时难免是镜花水月。晚清的商事立法欲求得发展,必定是曲折而又复杂的。 为深入探讨晚清商法实践的得失成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作者尝试综合运用法学、史学、法律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对此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如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动、静两态对晚清商事立法加以考察,衡量其得失,捕捉其全貌,作出公允评判:晚清商法实践制订的成文法成果较为可观,并为后继政权立法提供了蓝本,但是在法的实现方面,晚清商事立法留给我们启示:“徒法不2能以自行”,有治法,实际执法却相对滞后,只能使法治徒具虚表,根本无法取得以法治商、富国图强的实效。 当前,我国已加入WTO,现实提供给了我们机遇和挑战,我们理所当然地应该掌握好这一千载难逢的大好历史契机,利用历史提供给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计划、有选择地移植适应新形势下国情的外国先进商法文明成果,逐步完善我国的商法建设,使我们加快向法治化迈进的步伐,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