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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英国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越发肆无忌惮,全球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对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还相当严峻,城市环境污染仍在加剧,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环境损害事件的频频发生对传统的民法理论,特别是侵权法理论产生了很大冲击。权力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传统的环境法于污染防治法,其主要内容是对人类特定行为的限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对主体的权利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在通过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造成另一部分人受损.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应有更大的作为."在计划经济时代,过分强调公法的作用,习惯于行政手段,而忽视了私法的作用,对私权的保护不够,不重视用民法来保护环境,因而在我国的环境保护的历程上曾有过曲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越来越高,在已有的刑法、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怎样通过民法赋予人民群众更多的民事权利越发重要。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环境权利是环境法的禁止性规范,违反了这种义务,就构成了侵犯环境权的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亦有别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研究环境侵权的特点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对改进立法及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意义。伴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而日益严重化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日益严重。可以预料,因环境污染和破坏而产生的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将成为今后中国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同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无论从法理、立法、救济功能与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之处。面对此种侵权,传统侵权法势必将作重大修正和发展。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侵权与救济理论的研究为数尚少,有关立法更不完备,对此问题开展深人的研究很有必要。实体法追求的价值要通过程序法予以保障实现,环境污染在我国日益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环境侵权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亦是当今人民比较关注的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其权益损害的行为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它作为现代工业经济时代兴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对传统民事诉讼进行了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上,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问题并未明确,给司法实践在适用法律上带来困难。因此,厘清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具体问题,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知识,先具体阐述了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进而基于其特殊性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诉讼证明和诉讼时效等问题,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分析,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其中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不同所在,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理解及完善有所帮助,从而规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