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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的发展是与金融产品、工具和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早期的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金融管制和转嫁金融风险,拓展盈利空间,而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中间业务为其发展提供了良好空间。到了今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深,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持续缩小,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两大支柱深受影响。中间业务不再只是有利于金融创新,不再只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生存的必要。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和保持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关于中间业务风险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规范体系都落后于中间业务实践的发展,与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系统和法律制订之间的差距更为显著。立法和执法的滞后令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备受局限,面临风险。解决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问题,必须从法律规范入手,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缺陷引发的问题是全方面、成系统的,并非只引起法律风险一项。因此,立法不应只考虑弥补具体法律问题,还应在宏观架构和微观制度两方面进行调整。本文首先界定了中间业务的概念内涵,比较国内中间业务与国外表外业务的差别,并根据本文写作目的和将来中间业务发展方向提出一个过渡性新定义,奠定论述基础。在概念界定和主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展开对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分析和研究,介绍了国际通用的风险规范模式,并比较分析了几个发达国家的风险监管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监管特点、监管立法、监管机制上的演变以及法理变迁。对比国外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本文系统归纳了国内中间业务和监管法律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以从宏观到微观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提出建议,并强调应结合本国经济政治环境的实际情况,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有选择、有变通的引进与借鉴。本文采取了概念界定、先进经验比较研究、剖析现状和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力图在多方面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中间业务的概念内涵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在理论界和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