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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很多国人对“性”的态度都是避而不谈、羞于启齿,对于性权利的保护问题之探讨更是少之又少。几千年的封建父权社会中,性权利被视为男性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态度同样表现在我国的法律里,一直以来,侵犯女性性权利的现象被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强奸罪、猥亵罪的规定,保护的就是妇女和儿童的性权利,而对于男性性权利只字未提,致使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无法可依。社会的日益多元化自然也导致了性现象的多元化,越来越多侵犯男性性权利的现实案例的出现,亟待我们将毫无安全感可言的男性性权利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本文从四个方面着手,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之立法问题进行了构建:第一部分首先进行了案例援引,通过现实案例,阐述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这一尴尬现状,并分析了男性性权利遭到侵犯的主要方式,即男性对男性的侵犯和女性对男性的侵犯这两种方式及主要表现。第二部分阐述了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价值所在,即保护男性性权利是对人权的尊重,保护男性性权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状,立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对男童遭受性侵害保护的力度明显弱于女童、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法律救济近乎“真空”;司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实践中对于侵犯男性性权利之行为一般挂靠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虐待罪上,用以上罪名评价侵犯男性性权利之行为存在着定罪不准确、有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亟待我们通过确定侵犯男性性权利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用明确的罪名来规范。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比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的不同做法,并分析了其中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宝贵经验,之后对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主张通过可通过修改分则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保护男性性权利,不同意简单将强奸罪对象扩大,将男性加入其中这一观点;亦或是针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单独立法,增加“侵犯男性性权利罪”这一新罪名来全面保护男性性权利,由于是新罪名,因此立法者对此罪名的可塑性、可操作性较强,以此来保护男性性权利将更为全面、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