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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与金融学”的兴起与发展,为审计法律体制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本研究报告首先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通过国际比较方式,研究不同法系国家审计诉讼制度安排与审计处罚制度安排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差异,研究发现:法律渊源的不同造成各国审计法律制度安排的不同,而不同的审计法律体制安排又决定了各国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及审计质量之间的差异;要想提高一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不能单纯依靠审计法律移植,而应该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将制度创新与法律移植结合在一起。既然审计法律体制安排与一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密切相关,那么应该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审计法律责任水平)控制在什么水平才能保证最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审计质量水平呢?本文在王艳艳、于李胜(2006)建立的内部人和审计师期望收益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审计风险、审计质量与投资者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当审计处罚因子不够大时,提高审计师的法律风险,不但不能提高反而会降低审计质量水平:而只有当审计处罚因子超过某一水平时,提高审计师的法律风险,才能够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我国审计师与美国审计师审计责任水平之间的差异。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分析了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安排的缺陷,并给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