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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经过《哈瓦那宪章》、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努力, SCM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使发达国家的利益得到满足,也适当地照顾了广大欠发达国家的利益要求。不过由于该协议也是在各国相互妥协下所达成的,因此决定了其不论是在概念,还是在具体的规则等方面的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适用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问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SCM在适用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各国之间的分歧也越来越大。 在2001年11月20日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方在发表的《多哈宣言》中同意将SCM协议的修改谈判纳入规则谈判议题,并且同意授权在保留 SCM协议基本原则、概念、协定的有效性以及进一步考虑欠发达国家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就澄清 SCM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和增强 SCM协议的约束力进行谈判。 在美国《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的授权之下,美国提出了众多SCM协议的修改提案,使美国是多哈回合谈判中有关SCM协议修改提案最多的国家。其提案的内容涉及:禁止性补贴的定义、间接补贴的确定、利益的计算方法、自然资源和能源定价对补贴的影响、直接和间接税、政府提供的以提成费为基础的资助,以及提高反补贴调查程序透明度、准确性和可预见性的建议。 因此,针对美国在多哈回合当中关于修改SCM协议的建议,笔者认为,不可否认有些建议是具有先进性的,不少建议都被吸收进来主席案文当中。但是另一方面,它的这些建议都是是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上提出的,大部分都是为了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而提出的,甚至不乏违反SCM协议基本原则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