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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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亦可称之为不竞争、竞业禁止或同业禁止等,是指劳动者对现任或前任用人单位所负之不为竞争性行为的义务,该义务的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段特定合理期间。竞业限制制度之所以产生和发展,其根本目标在于通过对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的限制,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有力武器和利润源泉,能否得到法律有效保护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自由,尤其是择业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作为人的基本的生存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解除所有对它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因而,劳动自由与竞业限制成为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也正是这二者的不断摩擦和碰撞,推动着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最大范围内保护劳动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成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首要课题之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和完善,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调和着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规范劳动关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大量搜集与研读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文献的综合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就竞业限制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论述。在论述过程中,坚持以劳动权和劳动者利益为基础,以劳动关系为纽带,以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力图找到资本利益最大化和劳动权保障最优化的双赢平衡点。从结构上来看,本文共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从理论上分析与竞业限制有关的基本理论,第三章以我国立法为基础进行竞业限制分析,第四章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竞业限制进行分析,第五章和第六章将会在观察分析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从内容上来看,本文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出发点探讨劳动自由与竞业限制之关系,明确概念和定义,理清二者之间的理论关系和存在基础,接着将进行大量比较法研究基础上的观察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上竞业限制制度的建构,提出作者自己的理解和分析,最后,本文将借他山之石以攻本土之玉,在自己的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现有竞业限制制度不足之处的补正,这些对现有制度的补正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出发,理论结合实践,力求完善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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