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性捕鱼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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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是海洋利用的先导性产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渔业提供的海产食品是主要的食物和营养来源之一,在全球粮食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渔业管辖制度深刻影响国际海洋法的演变。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早期历史就是围绕沿海国具有专属渔业管辖权的范围展开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署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将海洋生物资源视为一种战略资源,围绕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展开激烈的竞争,使得这方面的国际规制仍然是国际海洋法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部分之一。《公约》生效后,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国际和周边形势均发生重大变化。《公约》确立了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极大拓展了沿海国对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海域。全球海洋渔业捕捞量的95%来自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因而此项制度深刻影响全球渔业资源的分配。历史上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历史性捕鱼权受到深刻影响,甚至诱发国际渔业纠纷。学术界关于历史性捕鱼权利(又称传统捕鱼权)的争论一直存在。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后,甚至有学者认为《公约》已经“取代”甚至“否认”了历史性捕鱼权的效力。但是,正是由于争议的存在,对历史性捕鱼权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思考才更具意义。历史性捕鱼权对于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渔民惯常于在东海、黄海和南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1997--2000年,我国先后与日本、韩国和越南分别签署了新的双边渔业协定。这些按照专属经济区制度设计的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传统渔场大幅缩减,近海渔场捕捞能力过剩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从更长远上看,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之后,我国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由于我国渔民的一些传统渔场位于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一侧,历史性捕鱼活动将不可避免的受到进一步影响。分析传统捕鱼权的效力及其在专属经济区中的地位,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渔业资源利用和海域划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项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主要包括:首先,在法理上,本文的核心任务为探讨历史性捕鱼权在《公约》主导的现代国际法海洋法体系下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为此,需要回答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历史性捕鱼权是否满足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法律要件;第二,历史性捕鱼权是否与《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相冲突。其次,在实践意义方面,本项研究关注我国渔民在周边海域具有的历史性捕鱼权,致力于探讨在《公约》框架下,历史性捕鱼权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协调,以期公正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减少周边海域渔业纠纷。再次,学界对于历史性捕鱼权的国际法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项研究力图全面梳理关于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实践,运用习惯国际法的有关理论,探讨此项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并在我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捕鱼权问题上提出新的观点,希望有助于相关的讨论。本文运用比较研究与系统研究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探索从习惯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的角度论证历史性捕鱼权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并明确其内涵和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研究思路为系统梳理历史性捕鱼权的发展脉络,从有关公约、协定、沿海国的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领域分析传统捕鱼权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公约》生效后历史性捕鱼权的效力和相关实践。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进行专属管辖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国际背景下,本文尝试做出如何维护进行传统捕鱼活动渔民利益的建议。本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八章。在第一章中探索历史性捕鱼权的产生及演变历史脉络,揭示此项权利的产生根源和依据。第二章探讨历史性捕鱼权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第三章讨论《公约》与历史性捕鱼权的关系。第四章历史性捕鱼权的法律实践,主要内容为梳理并总结在新的海洋法体系下,有关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为在后面章节中继续探讨历史性捕鱼权的国际法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第五章习惯国际法的有关理论,重点讨论习惯国际法规则构成要件理论。第六章历史性捕鱼权的国际法效力,主要内容为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构成要件理论,检验历史性捕鱼权是否具备国际习惯规则的效力,并探讨此项权利作为习惯规则与作为条约法的《公约》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以黄海和南海为例,探讨我国在周边海域的历史性捕鱼活动。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项政策建议:加强政策扶持,保持我国历史性渔业活动的连续性;加大协商力度,争取尽可能多的入渔份额;加强学术研究,为打赢法理战和舆论战打下坚实基础等。本文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两个构成要件: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要求,考察了历史性捕鱼权是否具备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认为历史性捕鱼权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历史性捕鱼权在20世纪60年代起即为多个国家广泛应用,至今仍在多个国家间存在,并且为国际司法机构所认同,主要表现为条约、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国家立法等。开展这些实践的国家大多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形式来认可历史性捕鱼权,证明历史性捕鱼权的习惯国际法效力具备法律确信要件。可见,历史性捕鱼权仍具备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就历史性捕鱼权与《公约》的关系而言,以《公约》为主要内容的当代国际海洋法并没有否定历史性捕鱼权。从《公约》的有关规定可见,虽然《公约》没有对历史性捕鱼权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意识到了传统捕鱼权的现实意义,在具体条款上对历史性捕鱼权在渔业资源利用和海域划界中的作用都有所涉及。《公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可捕量分配和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划界时包括历史性捕鱼权在内的历史性权利作为特殊/有关情况的效力。当然,法律规则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新的国际海洋法框架下,以及加强生物资源养护的大背景下,历史性捕鱼权的内涵同样发生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协调上。总的来说,《公约》对历史性权利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可以说《公约》在历史性权利方面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公约》未对历史性捕鱼权作出适当的、明确的安排,未能妥善解决沿海国的渔业管辖权和资源利用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约》的一个遗憾,为后来国际渔业纠纷频发埋下了一个隐患。历史性权利是长期使用形成的客观存在,涉及有关沿海国的利益和众多渔民及其家庭的生计,不能轻易剥夺。结合历史性捕鱼权的习惯国际法效力、《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本文认为,历史性捕鱼权可作为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重要补充,促进渔业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沿海国在分配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时,尤其是在分配剩余可捕量时优先考虑历史性捕鱼权,优先准许国民惯常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国家入渔。而且,历史性捕鱼活动应在海域划界中具有重要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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