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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中贯穿的国家能动性与法律、社会生活的互动性观念,构成了对传统法治确定性、自治性和封闭性要求的冲击,体现出对传统法治法本质论的发展。只有在对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把握中才能重新认识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完成对经济法制度的逻辑推演。市场社会寓含着公共需求,私人间在市场中的合作行动不断扩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私人间的合作行动可能在“国家”这一公共区域中完成,也可能在“社会”这一公共区域中完成。经济是否完全属于私人统治的空间,决定了公共经济关系是否需要与存在。随着公共经济的扩张,私人与公共之间的矛盾空前激化,产生了一种意欲借助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恢复或建立秩序的潜在压力。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孕育而生。经济法超越了“政府——市场”的二元框架,以由公共经济符号与标准、公共财产、公共产品、公共权力、公共决策等公共因素构成的公共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公共经济关系的内在机理决定了经济法的本质。公共首先表现为一种公开性、实在性、共有性,互利性是公共得以存在的本质。公共代表了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在差异基础上的个体间的平等整合。契约的达成是一种政治过程。组成公共的个体的整合过程是抽象意义上的每一个个体的交流、沟通、辩论和言说,是一个个体的博弈过程。整合的结果是公共权力的产生与运作。自由、平等、正义是公共的意义,公共利益是公共的价值取向。“公共”揭示了公共经济运行的内在机理。经济法的公共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理论与哲学基础,蕴含了经济法的内在矛盾(政府介入与社会自治的对立耦合),揭示出经济法的制度内涵(公共权力运行规则)。经济法的制度意义就在于在“公共”的本质逻辑下,通过宪政主义原则、程序主义制度、经济民主与平等观的贯彻来构建一个多元利益主体共存与合作、对立与冲突的公共合作秩序,在公共体对个体的尊重中追求以公共的方式实现个体的共同受益。由于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路径,经济法制度构建需要在“公共”中合理确定社会主体的定位,摆脱计划经济下政府中心主义的阴影,改变将国家与市场视为主客体关系的思维范式与单向度的管制思维,使经济法本质在宪政主义、合作主义、程序主义中获得合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