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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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世界上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用亲属拒证权制度,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一种潮流。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管证人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亲属证人拒绝作证,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法律仅是免除了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中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本文首先从法理基础和诉讼价值两个层面阐述建立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法理依据方面,亲属拒证权制度契合了期待可能性、亲属法伦理价值以及契约和信赖理论;在诉讼价值方面,亲属拒证权制度不仅尊重和保障了亲属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体现了立法对个体权利的高度尊重,而且还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更达到了实现程序公正的目的。其次,本文着重探究中国现今刑事立法中亲属拒证权制度缺失的现状、缺失的原因以及立法缺失所带来的弊端。在我国大陆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对亲属拒证特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不仅源于我国建国后的具体国情,也深受前苏联刑事立法的影响。立法上的缺失不仅侵害了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权利,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本文重点阐述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设计,分别从主体范围、程序操作、例外情形以及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提出建议。亲属拒证权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一般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人员,但考虑到实践中我国目前家庭构成模式的现状,特殊情况下,立法可将亲属拒证权的适用主体放宽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员;程序操作方面,立法应细化告知程序、申请和放弃程序以及审核程序,确保权利主体能够在实践中无障碍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为避免个人权利的行使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人伦亲情,立法必须给亲属拒证权制度的适用设立一定的例外条件,具体为:亲属拒证权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适用于被告人与其亲属间的共同犯罪以及不适用于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最后,为了保障亲属拒证权制度的顺利实施,立法应规定司法机关强制亲属作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设立专门的亲属证人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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