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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这一特殊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为保障公务员的各项权利的真实性和现实性,法治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权利救济这种方式在权利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公务员依法履行其基于公务员身份所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并各具特色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对说来,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还比较落后,很不完善,公务员诸多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公务员权利救济这一重大法律问题的独立的系统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处于初创阶段,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不仅不多,并且分布零散,未能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成果,难以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健全完善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拟从制度层面出发,在考察相关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兼蓄并纳前人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力求把握当今世界各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总结经验启示,针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希冀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索,一方面对健全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一方面起抛砖引玉之效,促进学界对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展开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这一思路决定了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探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概念、分类和功能。首先,从救济一词的本义出发,分析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概念,即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基于公务员身份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侵害后,特定主体依法对侵害行为进行的矫正以及对被侵害权利进行的补救,强调了公务员权利救济四个方面的特征。在此基础上,辨明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与公务员权利保障、行政救济、公务员救助的联系和区别,理顺了相关概念间的关系,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务员权利救济概念的认识和定位。其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务员权利救济进行了分类,并强调了不同的分类方法对于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实意义。最后,运用现代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权利保障功能、监督功能、惩戒功能,论证了公务员权利救济功能的发挥在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国家职能,提高效率上的作用。 第二章探讨西方各国主要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启示。纵观现代社会各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以救济的途径为标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行政机关的救济作为单一的救济的方式,如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的救济与司法机关的救济“并轧’的方式,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及地区的公务员申诉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但同样是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双管齐下的国家,由于各国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认识上的差异,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也各具特点,形成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不同特色的救济制度模式。本章选择了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及日本模式的公务员权不弓救济制度为典型,通过对斯民植于本国社会基础条件的主要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描述与分析,主要从救济途径的提供角度,着力挖掘了这三种模式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总结了当今世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强调指出,这种趋势正是健全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应当接受的启示。 第三章探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本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公务员权年纽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接着以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详细介绍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四种主要制度一一复核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和人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其次,根据当今世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紧密结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实践,具体分析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然后,从有效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稳定公务员队伍,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促澎示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健全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健全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合理设计,在分析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立法的建议,即统一公务员权利救济立法;建立抽象人事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改革绷示公务员树lJ救济案件的受理机关及管辖;健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权利的依职权救济制度;建立人郭于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