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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三类事项内,高度概括但具体内涵与外延却不明确,这既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也给地方立法实践带来了权限上的困扰。本文收集整理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两年半的实践情况,对其权限范围及权力运行进行讨论,并针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几个突出问题给出完善建议,以期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能准确行使、有效落实。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尝试理清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理论研究脉络;接着统计总结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情况;在此基础上阐明其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建议,包括完善地方立法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能力、出台立法解释适当扩大其权限范围、转变立法观念突出地方特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