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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前收贷作为国际商业惯例在国外的立法和判例中得到广泛的认同,作为银行对不良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银行在企业破产前夜收回贷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为了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往往会基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银行提前收贷行为。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银行提前收贷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由于我国对于银行提前收贷的法律规定较为粗浅,以及对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规定比较模糊,这确实给法官处理相关案件造成了极大的考验。本文以《合同法》调整下的银行提前到期条款和《破产法》调整下的破产撤销权之间的法律规定适用选择为视角,并基于相关案例的审判思路对银行提前收贷行为与破产撤销权适用冲突进行分析,希望对此类问题的审判实务和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些许的建议。本文的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对银行提前收贷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的概括性介绍引出二者在适用中的冲突,并列出我国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例时遇到的争议焦点和运用的审判思路,下文将基于相关判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分析。本文的第二章为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适用的利益冲突分析。首先分别对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法律价值进行阐述,从而引出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利益冲突的根源;然后揭示出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利益冲突的核心内容,引入适当的利益冲突平衡基准;最后对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利益冲突进行分配。本文的第三章为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法律冲突分析。此章用法律逻辑来对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冲突进行分析。首先对银行提前收贷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介绍;然后结合判例中一般法优于特别法的审判思路来分析其正确性;接着通过对银行提前收贷中解除权的合同效果进行阐述,并引入到期债务清偿的主观恶意理论;最后对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冲突进行平衡。本文的第四章为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冲突解决的司法建议。此章参考欧美、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并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务,对我国解决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冲突提出些许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