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外的动产物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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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博大精深,动产物权以其权利设定、公示内容、取得方式、行使要件等与不动产物权的不同而受到关注,动产物权的取得作为物权变动的先行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从法律行为外的取得方式出发着重分析动产物权取得中的疑问和争议。在此排除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和善意取得。在法律行为外的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中,动产所有权作为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几乎可以适用所有方式,动产质权则主要通过时效、继承、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等方式取得。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取得方式则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有关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存在诸多争议和不同见解。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概述如下:第一章通过动产物权取得的现实需求和立法现状两个主要方面,分析了本文写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其中列举了和本文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和国内外通行的立法例,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动产物权取得方面还有许多不足和发展空间,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第二章则主要是对动产加以界定,只有理清权利客体的范畴,才能准确分析其动产物权的取得问题。主要从域内外的规定、特殊含义的动产和不同物权中的动产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从而为权利的取得确定适当的载体。第三章是本文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探讨动产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涵盖了诸多经典问题和现存争议。对基于事件和事实行为、继承和受遗赠、公权力等原因取得物权中的理论学说、构成要素、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四章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疑难点,如盗赃物、观念交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分类讨论了在动产抵押、质押、留置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维度,从而汇总与整合物权法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指引。在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回顾和对未来的展望,不同于传统的学位论文,本文并没有在行文最后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是因为基于个人对于物权法的理解深入的程度和思维展开的广度,如今无法擅自论断将物权法中有关动产物权的立法重新编排和整合,仅在每章节目之下将司法态度和完善措施分别加以阐述。本文对动产物权取得问题的汇总整合和论述分析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望指点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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