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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涉及金融领域的诈骗案件数量正在逐年上升。尤其是在2011年持续升温发酵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和吴英集资诈骗案发生后,引起了全社会对于“金融领域法律界限到底在何处”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对金融诈骗犯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金融诈骗犯罪领域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非法占有目的”为主题,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以实务性和操作性的分析视角,就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内涵及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三章。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对于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所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必要的梳理和探讨。首先,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界定了犯罪目的的刑法含义,阐明了“非法占有目的”所具有的刑法地位和理论机能,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在金融诈骗犯罪犯罪构成中的有无以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等问题。其次,从占有论的角度出发,厘清了“占有”一词分别在民法学与刑法学中含义,并结合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提出了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中非法占有的含义,进而就相关的占有主体及对象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分析。本文的第二章首先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题进行探讨,综合分析评述了学术界现有的各种证明路径和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运用司法推定路径解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境的观点,并对其从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论证。其次,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推定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思考。本文的第三章针对前文所提及的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在我国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解决之道:首先,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联动的理念,通过采取“以基础事实来标尺、反驳事实为损益”的方法,构建了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基本准则和方法;其次,根据金融诈骗犯罪的不同特征,将金融诈骗犯罪区分为“套现型金融诈骗犯罪”与“兑现型金融诈骗犯罪”两大类,并根据两类犯罪各自不同的行为模式和犯罪特性,确定其各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