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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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旨在解决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很难“看到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基本不出庭应诉,实践中多由工作人员代其应诉,或者只委托律师代理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长期缺席行政审判反映了行政机关不重视行政审判,不尊重人民法院,消极对待行政应诉的态度。行政机关的消极对待带来一系列不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实现不能,司法功能严重受限,行政相对人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行政争议难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司法救济的功能遭到了公众的质疑,法院的信誉与权威被极大地削弱。从社会环境而言,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除了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法院还必须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会维稳压力,行政争议日渐增多且日趋复杂、激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在这些行政争议面前,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裁判,也不一定能平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激烈矛盾。面对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的行政审判的僵局以及与日俱增的社会维稳压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当作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逐渐被推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做法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与推动,各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政策性实践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即新《行政诉讼法》,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规定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下来,制度的价值包括:让法院作出更公正的裁判、促进行政案件的调解与和解、缓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府形象、彰显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法定化后,立法上,各地积极制定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各地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整体负责人出庭率逐年提升,但部分地区仍然较低,且负责人出庭的效果普遍不理想。通过梳理各地相关立法及分析制度的实践现状后可知,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部分立法科学性较差、制度运作模式与诉讼主体实际需求存在偏差、负责人出庭意愿低,应诉能力不足、考核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需要科学合理改进相关立法、针对诉讼双方需求改进制度设计、提升负责人出庭意愿与应诉能力、完善考核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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