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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刑事法律关系是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生态安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为了解决生态危机和生态犯罪问题,而从生态学角度对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的重构。 本文科学界定了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并由此总结出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文章提出了研究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即在生态文明时代,面对生态犯罪的挑战,传统刑事法律关系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并深刻分析了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构建生态刑事法律关系迫在眉睫。 本文详细叙述了构建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伦理学基础;以生态本位法律观为价值取向的生态法学基础;以及刑法学基础。 本文从四个方面系统阐释了对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其一,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文章分析了目前生态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般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把主体范围扩展至部分非人类生命体,并且阐述了非人类生命体成为生态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限制条件和实现模式,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其二,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过对生态刑事法律关系客体性质的论述,并结合传统刑事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和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确定了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态刑事责任。其三,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本文明确了生态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以及国家、犯罪主体、被害主体作为生态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其四,生态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文中分别论述了生态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前提和事实基础。 文章涵盖了两个结论:一是生态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的新型法律关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二是这种新理论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