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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能动性司法与克制性司法的法哲学之争由来已久,能动性司法重点保障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与公正,而克制性司法则强调实现法律的稳定与权威。虽然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是成文法律规范的优势,但其同时也导致了个案正义不足之局限性。审判中法官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必然存在能动性司法。不过,我国的能动性司法尚存不少问题,需要学理研究对其加以梳理、完善。本文主要从能动性司法的产生与发展入手,详细介绍了能动性司法的含义、在西方的发展情况以及对中国的相关启示,继而通过相关的案例列举,分析出我国能动性司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之后在分析能动性司法的问题中,分别从实证主义、现实主义以及法社会学这三个法学流派来论证能动性司法的法理价值。之后运用相关案例从法局限性的克服、疑难案件的解决、实质正义的呼唤三个方面来论证能动性司法的当代价值。当然,能动性司法固然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但过分的放纵能动性司法会造成司法腐败,也会造成成文法典被架空的后果。基于此,应当对能动性司法进行正当性规制。在规制时,既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司法的功效又要把握能动性司法的从属性价值,切实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为此,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法源的限定性规制、解释规则的规制、审级程序的规制,从三个方面对法官能动性司法适用时以及任意能动后的救济进行规制,从而有利于能动性司法在我国的合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