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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基于不同的法治理念、历史传统和行政法基础,各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不停止执行原则,与此相对应,还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停止执行原则,前者是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形式。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用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也列举了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值此《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究竟何为原则,何为例外,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争鸣。 本文从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渊源分析入手,对其理论基石——行政法上的公定力理论、效率与公平理论以及利益衡量理论进行评析,并在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行政法上的这一特有原则进行了评析与反思。为完成上述探讨,本文采用了理性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反思。该部分以探究此原则的历史渊源为切入点,介绍该原则的内涵,介绍并评析其三大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较之行政效率更为重要;是否停止执行是立法者甚至是法官各种利益衡量的结果。 第二部分: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施状况评析。该部分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探讨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与我国的立法与实施状况的内在矛盾——法律规范的相互冲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功能相违背;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矛盾。 第三部分:停止/不停止执行——对立与融合。该部分介绍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立法沿革,从理论依据,申请、决定的方式,审查标准以及运作效果上比较两大原则的差异,指出孰为原则,孰为例外,不过是立法政策上的考量。两大原则虽相互对立,但各有优、缺点,有不断融合的趋势。 第四部分:变革与重构——《行政诉讼法》修改展望。此部分以第三部分对两大原则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否停止执行是立法政策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