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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其对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便行业协会在我国古已有之,但具备现代意义上的特征、功用,并能自觉进行身份认同,且发挥其职能的行业协会却并不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和功用,必须基于其自治权的有效行使。 本文在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大框架下,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进行了分析,并把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等社会学、经济学理论引入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权源来进行考察,丰富了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权源的视角。 第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方法。第二、三、四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涵、行使及存在的问题层层递进,认为除了传统的规章制定权、监督管理权、争端解决权之外,还应把获知信息权、参与决策权独立进行理论关注。在对自治权行使的合法性分析上,除传统的宪法性分析外,重点提供了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视角来进行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拥有着连接政府与企业、促成二者利益平衡的作用,且有利于构建我国的市民社会,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譬如会引发行业垄断、价格联盟、限制竞争和权力寻租等。为此,需要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最后提出了建议意见,认为在立法上,应制定《行业协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在行业协会内部制度的创设上,认为要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章程制度,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运营、风险控制机制;在外部监管上,政府作为经济监管的主体,应发挥其“看得见的手”的优势,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进行监管;在责任承担上,要完善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经济法责任,并建立社会团体诉讼制度;在政府体制改革上,要加快政府的职能转变,构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