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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也成为国际经济领域的重要合作内容。TRIPS协定中有很多为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而规定的弹性条款,而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满足TRI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想通过各种方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由于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不前,发达国家将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其推行“超TRIPS”条款的主要方式,给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很多压力。中国是TRIPS协定下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下签订的FTAs中知识产权条款存在很多问题,知识产权自由贸易协定战略安排体系也比较薄弱,不足以应对当下发达国家强势的“超TRIPS”规则。本文即以TRIPS协定为基础,对中国FTAs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出现的“超TRIPS”条款展开研究,为中国日后签订FTA知识产权规则提供借鉴意义。文章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中国FTAs知识产权条款的概述。文章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梳理了中国当下签订的7个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情况,对每个FTA知识产权条款内容做了简要介绍,并提出本文研究的的命题。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FTAs知识产权总则条款。运用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将中国FTAs知识产权总则条款与TRIPS协定的总则条款进行对比,发现其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第三部分对中国FTAs知识产权实体性条款进行分析。该部分先梳理了中国FTAs中知识产权实体性条款的规定情况,并选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条款、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条款、未披露信息保护条款为代表性条款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对中国FTAs知识产权程序性条款进行分析。该部分选取争端解决条款和知识产权执法条款为分析对象,找出与TRIPS协定规定不一致之处,并分析执法部分“超TRIPS”条款对我国执法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总结分析了中国FTAs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在前述条款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FTAs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整体性问题,主要有未形成范本模式,表述不够严谨,协定内部某些条款缺乏协调性等。第六部分论述了对我国FTAs知识产权条款的完善研究。该部分针对前述分析中国FTAs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日后签订FTA知识产权条款应对“超TRIPS”规则提供对策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