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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提出风险交流与沟通,有不少条文涉及风险沟通,初步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制度的雏形,但由于缺少理念的支撑与系统的框架,存在很多局限与不足。这与当下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理念忽视对食品安全风险及风险信息本身特点的研究,忽视风险沟通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直接搬用国外源自环境领域的风险沟通理论不无关系。有鉴于此,通过引入微观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食品安全风险及风险信息的特点,有望提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之法律纠正措施,激发各方参与风险沟通的积极性,完善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