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管制和缓刑的实际作用发挥不佳,价值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监管不力、人员失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使得这些非监禁处遇方式在罪犯的教育矫正过程中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强化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督管理,提高罪犯的教育矫正效果已迫在眉睫。《刑法修正案(八)》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并在充分学习借鉴其它西方发达国家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刑事禁止令制度的设立对于非监禁刑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积极有益的探索,对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其次,刑事禁止令促进了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和运用,使管制与缓刑的监管更具有针对性,这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再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刑事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具体的禁止令内容能够使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循的禁止性义务更加明朗,丰富了矫正措施,完善矫正手段,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症下药,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看,很多国家法律中的资格刑、保安处分等规定都涉及到了我国刑事禁止令的内容,所以分析资格刑等相关制度肯定会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刑事禁止令的性质,从而充分发挥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没有达成一致。其实,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执行内容等方面的分析,其与社区矫正在上均存在相同或包容之处,所以应将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形式。刑事禁止令制度以多种刑法理论为基础,但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理论基础应该是人身危险性理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和行刑社会化理论。在刑事禁止令制度出台后,“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禁止令规定》对刑事禁止令的内容、使用条件和违反禁止令的后果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如此,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率偏低,适用不规范以及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比较突出。出现以上这些问题与刑事禁止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而言,刑事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一是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二是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规定的比较抽象;三是刑事禁止令适用对象范围较窄;四是刑事禁止令执行体系不完善。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刑事禁止令要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不断的丰富和成熟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实现设立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目的。从此意义上讲,必须要针对刑事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出现这种困难的原因来进一步探讨完善之策。第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刑事禁止令的内容;第二是要建立完善人身危险评估体系;第三是适当扩大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第四是完善刑事禁止令执行制度。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刑事禁止令制度必然会不断完善,发挥出出其应有的价值。